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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瓶装液化气充装计量行为的通知
 
各县、市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,全市各瓶装液化气充装站:
 
     瓶装液化气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要商品,其充装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,群众关心、社会关注。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气充装计量行为,严厉打击违规充装、短秤少量的违法行为,维护消费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和《石油液化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》(GB17267-98)的相关规定,现就瓶装液化气充装计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
     一、各瓶装液化气充装站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267-98的  规定,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,以保证销售的瓶装液化气计量准确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向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,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 
     二、各瓶装液化气充装站必须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267-98进行充装。石油液化气钢瓶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YSP—2型钢瓶为1.9±0.1kg;YSP—5型钢瓶为4.8±0.2kg ;YSP—10型钢瓶为9.5±0.3kg;YSP—15型钢瓶为14.5±0.5kg;YSP—50型钢瓶为49.0±1.0kg。
 
     三、为提高充装业主信誉度,杜绝少数代充点短斤少两、倒气、注残液、注水等现象的发生,各气站应对充装后的气瓶进行一次性塑封口。我局将把各气站使用一次性塑封口的情况向社会公告。
 
     四、液化气充装应先抽、倒残液,称取空瓶重量后,再按规定量进行充装。
 
     五、自2006年5月20日起,凡违反上述规定,将严格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、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实施处罚。